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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来源: 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  发布日期:2018/08/06

为规范市光彩会日常管理工作,保持光彩会工作公开、公正、透明,依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5号 )、及市光彩会章程,经研究,现对市光彩会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如下:

第一条 上海市光彩事业坚持信息公开制度,所有会员企业、理事企业都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市光彩会的工作信息、账务信息、人事调整信息。

第二条 市光彩会的工作信息,按要求上报市委统战部、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全国工商联,主要在上海市工商联门户网站、《现代工商》杂志等媒体刊登。

第三条 市光彩会的工作信息,采用审批制度,即信息撰稿人撰写的信息需要报市光彩会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分管光彩工作的副主席、副会长签发。不经审签一律不得报送信息。

第四条 做好信息管理工作,以年为时间单位归档,因工作调动原因离开光彩兼职岗位的,做好相关信息材料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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