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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企业家学法,知产典型案例巡回审判进园区

信息来源: 上海闵行法院   |  发布日期:2024/04/09

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的法治营商环境,4月7日下午,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知产团队)在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文体中心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案件

本次庭审是闵行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第二场巡回审判,也是2024年度闵行区人民法院知产宣传月的第二场活动。本次活动还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园区汽配销售企业代表等共计40余人现场旁听。

审判现场

多发纠纷 选取典型案件 公开庭审 当庭宣判

本次巡回审判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霍某与被告人原某共同经营一家汽车零配件销售公司期间,未经知名品牌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带有知名品牌的汽车氛围灯及相关配件,并雇佣被告人叶某负责对外销售,被告人骆某负责打包、发货。检察机关指控,截至案发,被告单位某公司及被告人霍某、原某、叶某、骆某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31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针对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意见,庭审过程组织严密,程序规范,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及被告人霍某、原某、叶某、骆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定罪处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要求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霍某、原某、叶某、骆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霍某、原某、叶某、骆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霍某、原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叶某、骆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霍某、原某、叶某、骆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判后答疑 以案释法 打造合理合法维权良好氛围

主审法官李涛与现场企业代表互动

“莘庄工业区有大量的汽车配件产业。在前期走进企业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汽配销售企业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并未征得知名品牌权利人许可,这种行为不仅侵权,还存在犯罪的风险。希望此次公开庭审案件能够让企业树立规范意识,让企业保护知识产权。”主审法官李涛介绍道。

企业代表说:“李法官,奥迪、奔驰这些企业,他们并没有生产专门的汽车氛围灯这种产品,为什么我们不能销售呢?”

李涛法官说:“虽然许多知名汽车品牌并没有生产相应的汽车配件,但他人也不能在知名品牌的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之内进行挂牌生产,这将严重扰乱注册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功能,损害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企业代表说:“李法官,今天的这个案子被告人和被告企业的销售金额是31万,最后刑罚里面还罚了10万元,我想知道,知产犯罪里面的罚金是怎么确定的?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犯罪成本也是刑罚震慑的一种体现。”

李涛法官说:“看得出来你听得很认真,提出的问题也很专业,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要让犯罪分子失去再次犯罪的能力,不能再次进行犯罪。”

活动现场旁听人员

在庭审结束后,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法官与园区企业代表就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知产团队法官还详细介绍了李国泉法官工作室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园区企业发展方面的做法和举措,并就本案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现场企业代表释惑答疑。这也是李国泉工作室与莘庄工业区在优化营商环境上的又一次合作,今后还将持续关注企业需求,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加生动的“普法课堂”。

参会的闵行区人大代表、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技术本部副本部长陈杰说:“我是工业区企业的员工,我们公司作为百年品牌,也碰到过类似侵权假冒行为。巡回审判的形式对我们来说很新颖,通过现场旁听,我们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有了更为明确的了解。我们公司今后也会开展相关的普法活动。这次庭审,对我个人也启发很大,作为经营者,要懂法学法,不只是追求经济利润,更要注重社会责任。”

本案的审理及当庭宣判充分彰显了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闵行区人民法院将以此为契机,形成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工作常态化,进一步提高园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诚信经营企业的氛围,努力为闵行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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