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以打造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为导向,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强化了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实施繁简分流,注重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全流程优化和创新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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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适格 养老保险待遇 行政瑕疵 实质性化解 督促纠正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杨某所在单位某科技公司为其申请办理退休。北京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审核认为,根据申请人的档案材料无法确定申请人的连续工龄,需要申请人单位补充提供材料,遂先后于2024年1月23日和1月31日通过“北京市智慧人社一体化平台”作出两份告知单,告知需提供申请人从前公司调转离开的原始材料以及2002年、2003年申请人的工资发放材料。但两份告知单没有任何单位落款和签章,申请人误以为两份告知单系北京市政府作出,遂以北京市政府未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其无法正常退休为由,向国务院提交行政复议裁决申请。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案涉两份告知单系北京市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单位作出的,北京市政府并非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但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出的告知单没有单位落款和盖章,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经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档案缺少其从某公司调转离开的原始材料,包括行政工资介绍信、商调函、档案转移单等原始材料存根;另外,申请人的档案内记载其2002年、2003年在某公司的考核情况为待岗,待岗期间是否发放工资影响其连续工龄的认定,需要补充提交2002年、2003年某公司为申请人发放工资的材料。
为帮助解决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协调当地司法局与申请人单位沟通联系,帮助申请人查找相关材料。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单位补充提供了所需材料,申请人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其核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于3月15日开始为申请人发放养老金。4月7日,申请人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之后,针对本案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行政复议机构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纠正。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首次将化解行政争议列入立法目的条款,明确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好这一规定,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中积极回应申请人的实际利益诉求,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践行复议为民宗旨,在查清北京市政府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情况下,并未以不予受理方式简单结案,而是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帮助申请人查找问题并尽力协助解决,最终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同时,针对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予以指出并促使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也彰显了行政复议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的功能。
案例六 专家点评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三重面向——杨某不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
王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然而,究竟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主渠道作用”,还必须进一步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治理智慧,仔细观察实践,加以全面把握和归纳。本案就展现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的三重面向,深化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首先是“作为审理活动的行政复议”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目标,这首先体现在它们都具有的公正审理的职能,都是现代行政争议解决的重要审理活动。行政复议只有坚持公正的审理程序和审理标准,准确适用法律,才能保证行政争议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解决。本案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申请条件的时候,经过认真核实事实及相关证据,准确查明被申请人存在不适格问题,在形式审查层面准确适用法律,这是确保争议有效化解的根本前提。如果被申请人不适格问题在本案不能有效查明,必然导致最终复议决定错误,加重第三方履行法定职责的负担,也就必然无法解决争议,甚至引发新的争议。
其次是“作为治理活动的行政复议”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本案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申请人错告被申请人情况下,既没有机械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简单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后再展开实质审理,而是直接针对本案争议的核心,即申请人是否具备退休并领取相应补助的实质条件,通过主动靠前,协调相关基层单位调取相应证据,推动在证明申请人符合条件情况下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支持其申领相关费用,这就是将“作为审理活动的行政复议”推进到“作为治理的行政复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化解争议为目的,积极履行行政复议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服务职能,从而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做到了不但“依法办事”,而且“依法办成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最后是“作为指导活动的行政复议”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也体现为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机关在个案中的有效监督和指导,尤其是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指导,预防相关风险,在源头意义上化解和防范相关争议的不断出现。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查明基层工作单位在向申请人出具相关告知文书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由此给申请人带来误解和困惑,失去了行政活动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并引发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主动对相关基层单位作出指导,指出其工作疏漏和瑕疵,实质上是点明了相关工作存在的风险点,通过这种层级指导,有效治理了风险和漏洞,从而为该领域潜在行政争议的化解和预防,提供了有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