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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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
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建议报案时尽可能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是商业秘密的证据。
(二)嫌疑人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证据。
(三)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数额或侵权人非法获利数额的证据材料。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沪检发〔2008〕143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一)使用卑劣的手段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二)多次在公众场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建议报案时尽可能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的信用程度和名誉,以及知名度等证据。
(二)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行为证据。
(三)因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损害而遭受的损失数额或其他损失情节。
(四)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行为的行为人主体身份的证据(包括个人及单位名称以及互联网名、微信名、公众号名等等)。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万元以上)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建议报案时尽可能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书面合同文本,若为口头合同至少要有一名中立旁证的直接证明并有一方实际履行的书面凭证。
(二)财物损失情况:财产损失为货物的,提供已经发货的凭证,例如财物账册、出货单、提单等。财产损失为钱款的,提供付款凭证,例如对方的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有价票证存根等。
(三)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印章、单据、介绍信等证明文件。
(四)对方收受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以低价变卖等方法占有财物;或对财物进行挥霍使用;或将财物用于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犯罪活动;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或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或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材料。
(五)有被指控人的,需提供具体身份情况。
(六)控告人主体身份证明、授权书、管辖证明文件(合同签约地、资金货物损失地)。
(七)除损失外,此前所有相关贸易合作凭证、清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建议报案时尽可能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传销组织的网站、app、小程序等平台信息、宣传资料等。
(二)参与者的会员资料、账户信息(包括姓名、化名、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与传销组织签订的协议,参与者与其上下级等传销组织人员的聊天记录、传销组织线上线下讲课活动的宣传资料、照片、视频等。
(三)参与传销活动的收付款记录、返利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含对手信息)、转账凭证、收据、第三方支付截图等。
(四)如有相应商品,则提供商品实物及相关资料,参与者在传销平台的购买记录、发货记录、快递单等。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建议报案时尽可能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单位性质的相关材料:企业登记材料(含股东及出资情况)及营业执照。
(二)证明被控告人身份及岗位职权的相关材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双方若无书面合同,可提供领取工资薪酬的证明、聘请书、董事会决议等可以证明形成事实上雇佣关系的证据材料);被控告人任职具体岗位及职务证明(如劳动合同、聘书、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权内容)。
(三)单位财产损失情况:已归单位所有的财物,由单位出具物权证明;由单位承担保管、运输、使用中的财物,由单位出具服务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本单位有权占有而尚未占有的财物,如本单位拥有债权尚未收归所有的财物,由单位出具债权证明。
(四)证明被控告人侵占事实的相关材料:占有单位财物的具体时间、金额数量、用途和去向(相关财务账册、记账凭证、票据等);侵占手段(通过主管、管理、经手、保管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实施侵占行为)。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建议报案时尽可能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单位性质的相关材料:企业登记材料(含股东及出资情况)及营业执照。
(二)证明被控告人身份及岗位职权的相关材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或授权委托书等(双方若无书面合同,可提供领取工资薪酬的证明、聘请书、董事会决议等可以证明形成事实上雇佣关系的证据材料);被控告人任职具体岗位及职务证明(如劳动合同、聘书、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权内容)。
(三)证明被控告人挪用事实的相关材料:挪用的方式、方法(通过主管、管理、经手、保管本单位资金的权力实施挪用行为);挪用的具体时间、金额以及去向、用途、是否归还(被挪用资金、转移资金的票据、记账凭证等)。
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建议报案时尽可能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如起诉书、开庭通知、调查笔录等。
(二)行为人基于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的证据,如体现伪造协议合同、隐瞒交易情况的书证、银行凭证、电子数据等。
(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的证据材料,如庭审记录、财产分配方案、执行裁定书、判决书、查封或冻结通知书等。
(四)其他能够证明行为人虚假诉讼的证据,如在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等异常情况。
备注:上文所述立案追诉标准,如涉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条款中,表述“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均指接近该条款规定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