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7月1日实施之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推出“类案加油站·‘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篇”(共3期),邀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法官开展主题讲座,“企业家学法”线上专栏邀您一起学习了解→
本期主讲
王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二级法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连续两年获得上海法院系统个人嘉奖,并获得“上海法院办案能手”称号等。多次执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点或报批课题并均获评优秀,撰写的文章多次在《上海金融》《证券法苑》《人民司法》等期刊上发表。
课程内容
大家好,我是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庭的王珊。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议”。
在公司设立时登记为五年后出资,是否在五年之内就不需要出资了?
为公司经营支付了费用、代偿了债务,是否意味着履行了出资义务?
转让了未出资的股权,是否就不用再承担出资责任了?
要回答以上3个问题,让我们先来看这个集中了公司对外负债、代位诉讼和股东出资责任几大要素为一体的故事。
小飞从某科技公司离职后想自己创业,但资金不够,于是思来想去找到了老乡小翔。两人一合计,在2020年登记注册了飞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公司),主营电子产品。小飞是大股东,登记的认缴出资为300万元;小翔是小股东,登记的认缴出资为200万元;两人都是货币出资,出资期限是2025年之前。
公司成立后,小飞干劲十足,为公司操碎了心。然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飞翔公司因产品不能推陈出新销量受阻,资金链断裂,没有能力支付租金,在2022年被房东房多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飞翔公司支付租金100万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毫无悬念,法院判决支持了房多多公司的诉请。
可是等到房多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飞翔公司名下一分钱都没有,法院也只能终结执行程序。房多多公司可急坏了,难道这些钱就打水漂了?
后遇“高人”指点,房多多公司又起诉了,这回被告换成了小飞和小翔。原来,小飞和小翔都没有对飞翔公司实际缴纳出资,房多多公司起诉要求两人对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提前缴纳,以清偿其债务。
在分析法院怎么判之前,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概念,与实缴出资相对应。从2014年开始,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的实缴出资制度改为了认缴出资制度,简称认缴制。
简单来说,认缴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只要登记出资多少、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不需要实际出资,公司就能注册成立。也就是说,不论认缴的是10万元还是1亿元,都可以“零首付”。
大家可以看到,小飞和小翔在注册飞翔公司时,只登记了出资金额是5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5年之前,却没有要求他们俩实际缴纳任何出资。
较长的认缴期限叠加了“零首付”,小飞和小翔就产生了第一个认识误区,他们认为,认缴出资表明在认缴期限内就不需要缴纳出资了。真是如此么?
当然不是。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公司自身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还没有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因此,认缴制下,虽然股东可以自己决定出资金额、时间,但并不代表股东在认缴期限内就不用出资,也不用承担责任了。
根据这个规定,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法院认为,小飞和小翔作为飞翔公司的股东,虽然公司章程规定其出资期限是2025年之前,但由于飞翔公司自身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小飞和小翔应当提前缴纳对飞翔公司的出资,以清偿对房多多公司的债务。
大家需要注意什么呢?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不要随意选择登记注册资本,要与股东出资能力和公司业务需求挂钩。登记的注册资本越高,责任也会越重。比如公司对外负债1亿元,登记的注册资本也是1亿元,公司的股东就需要在1亿元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登记的注册资本只有10万元,公司股东也只需要承担10万元的责任。认缴出资不能减轻股东的出资责任,不是注册资本登记得越多就越好。
小飞被起诉后,感到很委屈,他对法官说:“我认缴的出资只有300万元,但是我为公司支付了租金、加盟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加起来也有四五百万了,远远超出了出资300万元,为何我还要承担责任?”小飞的这种行为,在小微企业很常见。他认为公司都是他自己的,不管是投入资金还是出资不都是一样的吗?
这就是认缴制下股东的第二个认识误区:把股东为公司代为支出的费用、代为清偿的债务,都等同于实缴出资,认为不需要再履行出资义务。
实际上并非如此,我国现行法律对出资的方式有明确规定。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等。
那么,小飞到底该怎么实缴出资呢?为了避免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小飞要向公司的银行账户,按期足额缴纳资金;
2.小飞缴纳资金,具有向公司出资的意思表示,如转账凭证上备注为“出资款”;
3.小飞要妥善保管出资到位的证据,如出资证明书、转账凭证、财务账簿等;
4.在公司登记信息中,及时披露实缴出资情况。
简单总结一下,股东为公司支付的费用能否认定为股东的出资,在实践中争议很大,有不能认定为已完成出资的风险。因此为保护股东自身的权益,还是要严格规范出资。
故事中说到,由于飞翔公司一分钱也没有,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此后,小飞找到了公司的员工小傲,将自己300万元股权转让给了小傲。那么小飞是不是把股权转让了,就不需承担出资责任了?这是第三个认识误区。
小飞在出资到期前,也就是2025年之前,是不需要缴纳出资的,这种情形叫股东享有期限利益。这种情况下,小飞可以转让股权。那么,转让股权后,小飞是否不需要再对飞翔公司承担任何出资责任了?
针对这个问题,需区分不同情形:
一种情形是,小飞正常退出公司而对外转让股权。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如果受让小飞股权的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小飞对受让股权的人没有按期缴纳的出资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小飞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转让股权。比如本故事中,飞翔公司没有钱可供法院执行,飞翔公司已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原因的情形。此时,小飞的出资义务会加速到期,也就是小飞需对飞翔公司缴纳出资。但小飞不仅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对外转让了股权,这时法院就会认为,小飞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他还是要继续承担责任。
还有没有其他标准,来判断是不是恶意转让股权呢?实践中,受让股东的资信状况,也是判断的重要因素。如,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员工、无业人员或者失信被执行人等缺乏出资能力的人,且受让人不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存在转让股权逃避债务的可能。
因此,大家要注意两点:
1.股东没有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公司债务,转让股权给员工,会被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逃废出资债务的恶意。这种情况下,股东还是要承担责任。
2.转让股权要规范作价,可以通过评估等方式确定转让价格。零对价转让股权,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恶意逃债的嫌疑,法院对此会重点关注和审查。
接下来,故事的主角要换成小翔了。小翔理直气壮地对法官说,小飞来找他时,他是出于老乡情谊,把身份证借给了小飞,他根本就不是公司股东,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小翔说的对不对呢?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第四个认识误区:认为借名或代持不需要负出资责任。
小翔的身份在法律上叫借名股东或名义股东。借名股东要不要担责呢?对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是有规定的。简单来说,借名股东或名义股东作为登记股东对外还是要担责的;对内借名股东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对外,即对外部债权人房多多公司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小翔的说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对内,是指小翔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小飞要求赔偿。
这告诉我们以下三点:
1.公司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即便登记内容有错误,法律还是会保护信赖登记的第三人。因此,工商登记的借名或者名义股东要承担出资责任。
2.公民要妥善保管身份证,不要随意出借身份证。身份证一旦遗失,要尽快挂失补办。在审判实践中,身份证丢失后是否有挂失记录,是认定身份是否被冒用的重要事实。
3.公司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股东登记,不仅扰乱了公司登记制度,也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及行政法律责任。
自主创业、自己做股东,可以将知识转化为财富。但是在收获财富的同时,也要注意与收益相对应的股东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