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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第二批公司律师试点报名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商会部  |  发布日期: 2021-01-2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民营企业依法治企水平,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在第一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关于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第二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现定于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2月10日开展第二批试点报名。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并根据下列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一、试点范围、条件

经市商务委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为本次试点企业范围。试点企业可以以企业总部名义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也可选择一家注册地为本市的所属子公司开展试点工作。

(一)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宪法;

2.在经营状况、劳动保障、企业信用、纳税信用、个人守法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3.设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4.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

5.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6.在本市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

7.股权结构明晰;

8.其他条件。

(二)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原则,由符合试点条件的民营企业自愿报名,经市工商联推荐后,由市司法局确定试点民营企业名单。


二、任职条件

(一)试点企业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所在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九游会j9官方网站的简介(包括企业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营范围、主要经营状况、联系人和九游会平台的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部门设置情况(包括部门名称、职能等);

(三)申请企业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情况(主要指依法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

(四)申请企业需要设立公司律师的简要理由。

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报名所需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于2月10日前通过快递寄送至“延安东路55号17楼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商会部 收”。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商会部

联系人:

别 宗 联系电话:63373160  18918887650

刘伟华 联系电话:63374579  1891770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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