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党委统战部、工商联、光彩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弘扬光彩精神,增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结合本市开展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光彩会决定联合开展2013年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称
上海市光彩事业组织奖、上海市光彩之星、上海市光彩事业特别贡献奖和上海市光彩事业先进工作者。
二、表彰名额和对象
光彩事业组织奖10个。对象为近两年在推动光彩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县委统战部、工商联和光彩会及乡镇街道光彩事业相关组织。
光彩之星10名。对象为近两年在项目投资、感恩行动、对口支援、帮困助学、赈灾扶贫等光彩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
光彩事业特别贡献奖10名。对象为曾获两次上海市光彩之星荣誉称号或连续两届担任市光彩会副会长的民营企业家。
光彩事业先进工作者20名。对象为近两年积极做好光彩事业各项工作并表现优秀的区县党委统战部、工商联、光彩会及乡镇街道、企业等相关组织中从事光彩事业工作的同志。
三、推荐条件
(一)光彩事业组织奖
1.积极推进本区域光彩组织建设和发展,机制完善,光彩事业工作成效突出。
2.不断拓宽光彩事业领域,形成本区域的光彩事业工作特色和亮点,定期举办光彩事业相关活动。
3.积极支持本市国内合作与对口支援工作,主动参与光彩行的组织工作。
4.积极组织企业参与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统计等各类光彩事业活动并表现突出者。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可以推荐。
(二)光彩之星
1.在中西部和上海对口支援的新疆、西藏、云南、青海、三峡、贵州等地区积极投资新项目,增加就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或在原项目基础上追加投资,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
2.在发展企业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扶危赈灾,帮困助学;在参与社区建设,回报身边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积极参与光彩事业,企业在吸纳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表现突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并获得本市和全国就业相关荣誉。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可以推荐。
(三)光彩事业特别贡献奖
1.获得两次上海市光彩之星荣誉称号的民营企业家。
2.连续两届担任上海市光彩会副会长,对促进本市光彩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可以推荐。
(四)光彩事业先进工作者
1.承担光彩事业相关工作,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家参与全国、本市和本区域的各项光彩事业活动。
2.积极做好光彩事业统计、民营企业招聘周、国内合作和对口支援等光彩事业各项工作。
3.主动了解和服务民营企业,积极报送企业光彩事业相关活动信息。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可以推荐。
四、推荐程序
1.各区县工商联、光彩会根据评选条件并报区县党委统战部同意后,推荐光彩事业组织奖候选单位1个,光彩之星候选人1名,光彩事业特别贡献奖人选,光彩事业先进工作者候选人1-2名。
2.评审小组对推荐名单进行初评,并报市委统战部审议。
3.进行公示。
4.在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四届一次理事会议上进行表彰。
五、时间安排
11月上旬各区县开展评选推荐工作。11月中旬至12月份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和市光彩会按要求进行评审、公示和表彰。
六、工作要求
1.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性,抓紧时间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做好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各区县务必于11月15日前,将申报表和事迹材料各一式三份(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报送市工商联汇总,同时电子版报送至nancycheng@sfic.org.cn。光彩事业先进个人的电子照片要求不低于1000×1200像素。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市工商联经济部 程农霞、金尧本
电 话:63373165、63373648
传 真:63374533
地 址:延安东路55号17楼(200002)
附件:
上海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