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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民营企业中开展第四批上海“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组织人事部  |  发布日期: 2014-05-22


根据《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沪委办发〔201028号)精神和市委统战部(民营企业引进人才评审平台)《关于在本市民营企业中开展第四批上海“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市属工商联各单位推荐第四批上海“千人计划”候选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民营企业性质,申报人才须符合《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创新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本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或相关专业研发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和管理经验。

(三)能够解决企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自主知识产权或重大科研成果。

(四)201311日之后回国,且回国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签订意向性合同的,须在签订意向性合同后6个月内到岗,并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方可入选)。

(五)申报人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回国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申报人才原则上不允许破格。如确需破格的,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交《上海“千人计划”破格人选推荐表》。每位破格申报人才需至少两位同行专家(一般为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具有教授以上职称专家),从工作资历、业绩贡献、发展潜力等角度实名推荐,并分别填写破格推荐表。

二、推荐及申报材料要求

第四批上海“千人计划”候选人由市工商联组织人事部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企业中推荐,汇总符合条件人选材料,报会领导审核提名,向市委统战部(民营企业引进人才评审平台)报送如下材料:

1、《上海千人计划申报书(民营企业)》申报书(一式5份)。

2、附件材料(一式5份,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主要成果复印件或证明材料;领导或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奖励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开具的身体健康证明等)。

3、个人信息表(1份)。

上述材料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档,其中,纸质申报书和附件材料须合并装订, 由申报人亲笔签名;纸质个人信息表另附;电子文档通过光盘报送。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具体材料及说明请登陆“上海高层次人才网www.shrcw.gov.cn)中“九游会平台的公告”栏浏览下载。

三、截止时间

625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

四、上海市工商联组织人事部联系方法:

  址:延安东路55号工商联大厦1805 

邮  编:200002

联系人:冯佳燕  

联系电话:63374772   13817712620

  真:63374729

    电子邮箱;fjy@sfic.org.cn

 

附件1上海千人计划民营企业申报书

附件2填写说明--民营企业

附件3“上海千人计划”推荐人选其他个人信息表

附件4填写说明--推荐人选其他个人信息

附件5上海千人计划破格人选推荐表

附件6“上海千人计划”推荐人选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工商联组织人事部

201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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