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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学法】“法护营商”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问答(办理破产)之一:破产程序启动

信息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商会和法律服务部  |  发布日期: 2024-05-10

编者按

根据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家学法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八五”普法规划,提升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尊法学法用法意识和能力水平,上海市工商联通过“公检法司”合作机制联合开展企业家学法活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作发布《“法护营商”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问答(办理破产)》。“企业家学法”线上专栏本期推出《政策问答(办理破产)》之“破产程序启动”篇



目录

破产程序启动

问题1:什么条件下可以启动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

问题2: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其破产?

问题3: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企业的董事、高管负有什么专门义务?

问题4:法院如何支持企业自主进行的庭外债务重组?


问:什么条件下可以启动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

答: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企业存在前述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也可以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问: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其破产?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问: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企业的董事、高管负有什么专门义务?

答: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企业董事、高管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

问:法院如何支持企业自主进行的庭外债务重组?

答:企业在进入法院的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自行拟定重组方案。待重整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对以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依法审查,相关债权人对重组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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