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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学法】“法护营商”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问答(办理破产)之二:清算和重整程序

信息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商会和法律服务部  |  发布日期: 2024-05-11

编者按

根据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家学法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八五”普法规划,提升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尊法学法用法意识和能力水平,上海市工商联通过“公检法司”合作机制联合开展企业家学法活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作发布《“法护营商”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问答(办理破产)》。“企业家学法”线上专栏本期推出《政策问答(办理破产)》之“清算和重整程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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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和重整程序

问题1:破产程序开始后,是否每一个债权人都将收到申报债权的通知?

问题2: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如何保护提出异议的债权人?

问题3:破产程序启动后,有何措施支持债务人为持续经营获取融资?


问:破产程序开始后,是否每一个债权人都将收到申报债权的通知?

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在二十五日内通知每一个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要求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依据和数额。

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如何保护提出异议的债权人?

答: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不同类别债权的债权人进行分组表决;2.每一组的债权人单独投票;3.同一组内的债权人受到平等对待。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审查重整计划草案载明的异议债权人的预期回报不少于他们在清算程序中可以获得的回报。

问:破产程序启动后,有何措施支持债务人为持续经营获取融资?

答: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该借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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