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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学法】“法护营商”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问答(办理破产)之三:债权人参与

信息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商会和法律服务部  |  发布日期: 2024-05-13

编者按

根据全国工商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家学法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八五”普法规划,提升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尊法学法用法意识和能力水平,上海市工商联通过“公检法司”合作机制联合开展企业家学法活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作发布《“法护营商”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问答(办理破产)》。“企业家学法”线上专栏本期推出《政策问答(办理破产)》之“债权人参与”篇




目录

债权人参与

问题1: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代表机构如何设立?

问题2:如何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

问题3: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按照什么顺位进行清偿?

问题4:担保权人对设定了担保的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5:上海市对破产企业欠薪的职工,有何专门保护制度?


问: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代表机构如何设立?

答: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问:如何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

答:管理人实施债务人财产的重大处置行为,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

问: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按照什么顺位进行清偿?

答: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为:职工债权优先于税费债权进行清偿,税费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职工债权>税费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位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问:担保权人对设定了担保的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是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问:上海市对破产企业欠薪的职工,有何专门保护制度?

答: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上海市设立了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即企业因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职工薪酬的,被欠薪的职工可以申请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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