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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学法】“检察护企”系列手册02——惩治企业内部腐败指南(一)

信息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联商会和法律服务部  |  发布日期: 2024-05-28

编者按

为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上海检察机关发布“检察护企”系列指南,对接企业切身需求,以问答形式解读涉企政策法规、常见罪名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提示等,更好落实平等保护,更优提升法治服务,努力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作发布《“检察护企”系列手册02——惩治企业内部腐败指南》。“企业家学法”线上专栏带您了解→



问: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涉及哪些罪名?

答:《刑法》中民营企业作为被害单位或主要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涉腐败犯罪的罪名主要有:

《刑法》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民营企业或其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作为涉案主体的涉腐败犯罪的罪名主要有:

《刑法》

第389条、第390条“行贿罪”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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