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九游会平台

【企业家学法】“检察护企”系列手册02——惩治企业内部腐败指南(三)

信息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联商会和法律服务部  |  发布日期: 2024-05-30

编者按

为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上海检察机关发布“检察护企”系列指南,对接企业切身需求,以问答形式解读涉企政策法规、常见罪名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提示等,更好落实平等保护,更优提升法治服务,努力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作发布《“检察护企”系列手册02——惩治企业内部腐败指南》“企业家学法”线上专栏带您了解→



问:《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罪名如何规定的?分别有哪些变化?

答:《刑法修正案(十二)》对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修改变化主要是将该三罪名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故自2024年3月1日该修正案生效后民企内部人员再实施相关背信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的,可构成前述三个罪名的犯罪。

对第390条“行贿罪的处罚”的修改主要变化有三:一是将原行贿罪的三档主刑法定刑划分做了调整,主要为了增加判罚灵活性以便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二是新增了七种应从重处罚的行贿情节,分别是“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是对原条文第三款“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订为“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增加“调查突破”主要是为了明确该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对监察委调查案件也同样适用。

其中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的修改主要变化是,原该罪名仅有一档主刑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后的主刑法定刑变为两档,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加大了对单位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

其中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的修改主要变化是调整并新增了该罪名的主刑法定刑,原该罪名仅有一档主刑法定刑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后的主刑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该修改也主要体现了对单位行贿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