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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联团体提案】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信息来源: 调研部、宣教部  |  发布日期: 2018-02-23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促进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基于贯彻20161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落实国家颁布的民办教育系列文件,201712月底上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5个文件,为上海市民办教育改革定好了时间表,列出了路线图,必将发挥积极作用。上海市工商联广泛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意见,感到相关文件在其最关心的分类选择问题上释疑不够、方案不详、时间较紧,使之对未来办学抱有种种疑虑,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对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而言,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忧虑:一是忧虑政府政策。举办者担心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可能会大幅降低乃至取消,甚至有可能形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新的政策上的歧视。特别是文件仅笼统地规定要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依规缴纳相关税费,但具体的清算方案、确权方案、缴税方案尚未出台,对政府投入部分如何计算、办学积累增值部分如何归属、税收政策如何优惠等,本市没有出台明确方案。二是忧虑社会舆论。“教育可以营利”这一观点目前在社会上还未形成广泛共识,举办者担心选择营利性后会遭受舆论方面的歧视和压力,担心公众会以有色眼镜来看待“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新生事物。三是忧虑内部压力。选择分类时间仅有1年,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取得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等利益相关方的理解和共识,工作难度非常大,同时学校将面临全新的办学环境,过渡期的任务相当艰巨,学校举办者信心不足。四是忧虑招生工作。本市《实施意见》中要求学校在招生广告和简章的显著位置注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学校全称(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无疑会加剧学校招生工作的难度。

对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而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确定:一是资助政策不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像营利性民办学校那样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办学成本日益上涨、公办在校生人均经费节节提高的情况下,政府尚未明确相关资助标准,举办者对今后能否有充足经费保障其与公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竞争充满担忧。二是自主权不确定。选择非营利性后,有的举办者担心政府将来可能会过多地介入学校运行,导致学校办学出现“公办化”倾向,丧失民办教育的体制机制优势。三是所有者不确定。公办学校的所有者是政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所有者是举办者。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所有者既不是政府,也不再是举办者,而是落实了法人财产权的学校自身,这样模糊的“所有者”不利于举办者发挥主动能动性,也不利于学校长远发展,需要正确的厘定。

分类选择实施在即,要消除民办学校的各种担忧和疑虑,最迫切的是需要政府部门突出重点,扭住难点,科学破题,回应关切。建议:

一是加强调研沟通,尽快出台关键问题的后续方案。目前上海出台的文件在很多关键问题上政策还比较模糊,不够细化。建议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全面掌握民办学校分类选择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障碍,为制订后续政策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参考。如对少数情况复杂的民办学校,可以考虑“一校一策”;如产权确认办法等问题,建议政府部门创新思维,精准发力,形成有利于民办学校未来发展的确权方案。

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形成利于民办学校分类选择的良好氛围。新民促法的精神是不论何种类型民办学校都是政府“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对象,建议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强调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都是政府所鼓励的,只是模式不同,特别是要在法律和政策的释疑上准确有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是加强权益保护,注重倾听民办学校合理呼声。本市民办学校大多属于出资举办的类型,举办者仍有产权方面的主张和诉求。但目前政府部门对举办者的权益重视和保护不够,希望市级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吸纳市工商联参加,更好地为维护举办者利益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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