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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联团体提案】建立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调研部、宣教部  |  发布日期: 2018-02-23

上海大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积极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制度,不断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依法披露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企业信用制度中的关键一环,其增加了市场交易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了失信企业的失信代价,对提升企业经营的诚信水平,营造整个社会的诚信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涉及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企业的失信行为影响也有大有小,后果也有轻有重,企业对失信行为的认知、纠正和整改力度也不一而同,而目前上海施行的《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统一“一刀切”地设置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对于某些失信行为已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往往限制了其及时修复偏差,持续向好地发展。

在这一方面,国家的相关规定鼓励建立企业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机制。《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指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期,国家发改委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改财金规〔20171798号),其中提出:保护权益,鼓励修复。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

兄弟省市也有相关的创新尝试。如镇江市是江苏省内第一个建立了企业失信修复机制的城市,通过规范的信用修复制度,自20146月实施以来至20167月已有27家企业修复了失信记录,有超过1000家企业主动查询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已名列全国第12位。

基于上,上海目前亟待探索扩展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我们建议:

1、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对失信行为积极改正,已基本消除了该失信行为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成效明显的企业,管理部门应首先从制度上确保其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提供其改正错误的机会,重塑信用企业的形象。

2、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组织的管理架构。以原有认定失信行为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托,共同成立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制定和完善企业信用修复的法定程序及办事流程,明确失信行为等级,加强信用建设的重要性的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信用管理体系,以及进行及时的信用修复。

3、设立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条件及标准。信用主管的牵头部门会同认定失信行为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共商设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标准及申请层级,设定期限及达标条件。通过测评标准的建立,对企业在失信后整改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效予以逐级的评审和考核。

4、拓展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的渠道和方式。对企业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稳健、企业信用风险控制管理规范的企业,探索借鉴“积分制”的政策,多渠道地开展信用修复方式。对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其在经营及监管领域内其它各方面的努力,建立对应的分值记录,积分累计达到合格指标的企业,予以信用修复的机会。

5、加强信用修复后企业的后续培训与监管。定期对进行过信用修复的企业进行“回头看”。通过监管、抽查、记录等评价手段,对企业在失信修复后,积极完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完成信用体系贯标,不在发生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表彰。对企业在办理失信记录修复后仍然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将被加重失信等级惩罚,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信用修复资格,在公共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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